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4财保210号
申请人:滦南县鸿福五金商店
住所地:滦南县和平小区广场商城62号门市
经营者:***,女,现住滦南县倴城镇XXX。
被申请人: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城市通榆北村83号楼101室
经理:***
申请人滦南县鸿福五金商店与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盐城市阜宁支行XXX账号中29868元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盐城市阜宁支行XXX账号中存款29868元。
案件申请费318元,由申请人滦南县鸿福五金商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