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05民初6326号
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A座409号-417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睢县,系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通榆北村8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素红,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建设)与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线上开庭)。原告中关村建设的代理人张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翔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关村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盐城翔悦返还中关村建设超付的工程款1616140.77元;2.判令盐城翔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中关村建设(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甲方)与盐城翔悦签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装修合同)》,将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2期A区装修(含脚手架)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盐城翔悦。合同约定价款总额暂定为495万元,工期183天,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合同还约定合同工程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计价单位不作任何调整,具体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图纸算量为准。现该项目已经完工,因盐城翔悦拒不办理结算,导致合同项下的结算一直未办理。经中关村建设核算,本案工程价款为7902056.06元,但中关村建设已向盐城翔悦陆续支付分包款为9075536元,超付1173479.94元。此外,依据呼市赛罕区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3905号民事判决书及呼市中级法院(2017)内01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因盐城翔悦将其承包的工程又违法分包给个人导致法院判决中关村建设和建设单位与盐城翔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支付了该案执行案款442660.83元。建设单位在与中关村建设对账中明确,该笔执行案款是其对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款的一部分。据此导致中关村建设向盐城翔悦又多付了442660.83元。
盐城翔悦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中关村建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装修合同)》;2、(2015)赛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3、(2017)内01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4、水岸小镇2期付分包款明细;5、《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Ⅱ期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结算汇总表》;6、《水岸小镇工程.结算审核审定签署表》、《证明》。盐城翔悦未提交证据。对于证据1、2、3、4、6,本院核实后予以采信。对于证据5,因缺乏双方盖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日,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工程承包给中关村建设。2013年4月1日,中关村建设(甲方、劳务作业发包人)与盐城翔悦(乙方、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装修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2期A区装修(含脚手架)等工程的劳务部分。该合同第2.3.1条约定,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质,且在北京市建委备案,不得转包,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及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4条、合同总价款暂定为495万元。第22.2条、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王怀德,系项目经理。第28.1条、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结算。第28.2条、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乙方承包本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种类物料费、装卸倒运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计价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具体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图纸算量为准。
2013年5月15日,王怀德(发包人)与案外人乔某签订《油漆工班组单项承包协议》将水岸小镇二期工程的部分油工工程承包给乔某。约2013年5月份,乔某又将上述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了案外人张某。2015年,张某作为原告将乔某、王怀德、长融房地产、中关村建设、盐城翔悦一同起诉至呼市赛罕区法院,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经审理后,赛罕区法院认定“盐城翔悦的项目经理王怀德将油漆工程承包给乔某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系无效协议;乔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亦属无效;基于无效,发包人、总包人、劳务分包人均承担连带责任”,并于2016年10月21日做出(2015)赛民初字第039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乔某向张某支付工程款399273.15元及利息43387.28元;盐城翔悦、中关村建设、长融房地产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案件经上诉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内01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该案件进行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7年6月7日,长融房地产与中关村建设进行结算,经审核后的造价为235577860元。2020年3月30日,长融房地产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依据赛罕区法院(2017)内0105执3299号执行通知书,法院判决中关村建设与长融房地产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上述案执行中,长融房地产支付了执行案款464954.83元。在长融房地产与中关村建设对账中明确,该执行款项系长融房地产支付给中关村工程款的一部分,同时亦应视为中关村建设代盐城翔悦履行了付款义务,承担了相应责任。
再查明,2017年7月6日,中关村建设做出《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Ⅱ期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各楼号结算汇总表》确认其与盐城翔悦的劳务工程结算价款为7902056.06元,该汇总表未经盐城翔悦签字或盖章确认。另外,中关村建设提交的证据显示,自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中关村建设陆续向盐城翔悦支付工程款9075536元。
本院认为,中关村建设与盐城翔悦之间签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装修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履行完之后,双方未正式结算,中关村建设虽陆续付款并制作《结算汇总表》,但未经盐城翔悦确认,也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确认价款。在现有证据下,本院无法确认中关村建设与盐城翔悦之间的结算价款数额。在结算价款不确定的情形下,无法确认其前期付款是否属于超额支付。故中关村建设主张返还其超额支付的工程款,目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霞
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
人民陪审员 刘玉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