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24民初3088号
原告:滦县东安各庄春雨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3MA08G7940M,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
经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113170XU,住所地:盐城市通榆北村8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滦县东安各庄春雨木材加工厂与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县东安各庄春雨木材加工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滦县东安各庄春雨木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8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经营木材加工厂,被告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承包了承建滦南县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2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从原告处购货总计73500元,已经给付20000元,剩余48500元未给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原告滦县东安各庄春雨木材加工厂与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唐山市滦南县文化广场项目供应模板、木方。2019年6月6日,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滦县东安各庄春雨木材加工厂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如下:“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手,身份证号码3209231981××××××××)在滦南文化广场项目购买滦县东安各庄春雨木材加工厂木方5880根每根12.5元共计73500元,已付20000元整剩余53500元,本单位承诺剩余53500元将于2019年6月20日前付清。”欠条中欠款单位处加盖“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共给付货款25000元,尚欠48500元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购销合同、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原告滦县东安各庄春雨木材加工厂购买模板、木方,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欠款。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尚欠货款48500元。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滦县东安各庄春雨木材加工厂货款人民币4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