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区某某木材经销处与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6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3109号 原告:曹妃甸区**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曹妃甸区四农场**物流有限公司北1号仓储场地。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通榆北村8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曹妃甸区**木材经销处与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曹妃甸区**木材经销处诉称,原告是做木材加工经销的,被告承包滦南县文化广场项目期间,由被告员工***、***经手从原告处赊购模板材料,至今仍有材料款24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2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认定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妃甸区**木材经销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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