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02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113170XU。
法定代表人:孙素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磊,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9)陕0502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消措施、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约谈申请执行人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李军
审 判 员 田剑桥
二0二0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