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25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5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9811。
法定代表人;王长坤,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该公司法务室主任。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通榆北村83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113170XU。
法定代表人:孙素红。
被告:王立宽,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与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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