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2民初16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生,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飞,江苏省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支持起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113170XU,住所地盐城市通榆北村8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素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翔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翔悦公司给付原告工资394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聘用原告为其承建的河北滦南县文化广场土建工程项目部工作。因该工程中途退场,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尚欠原告3940元一直未付。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翔悦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4月,被告翔悦公司承建了河北滦南县文化广场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曹兵聘用原告在该项目部从事安全员工作。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仅支付部分工资,尚欠工资3940元未支付。后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5名工人共同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所欠工资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被告在承诺书中加盖了公司印章。此后,被告未支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2021年3月16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送达亭检民支【2021】32090200005号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诺书、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庭审审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翔悦公司欠原告劳动报酬并出具还款承诺书,被告未按承诺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翔悦公司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39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建中
人民陪审员 陈爱静
人民陪审员 徐乾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