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24民初3087号
原告:滦南县奔城宏达五金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4MA09PC178F,经营场所:滦南县倴城镇建设路东。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113170XU,住所地:盐城市通榆北村8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滦南县奔城宏达五金门市部与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南县奔城宏达五金门市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滦南县奔城宏达五金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五金电料款人民币3097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经营五金门市,被告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承包了承建滦南县文化广场建设项目,被告公司员工经手从原告处购买五金材料款人民币总计48073元,经多次催要剩余30973元未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滦南县文化广场项目期间,**等人经手自原告滦南县奔城宏达五金门市部购买五金电料,拖欠原告部分货款。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滦南县奔城宏达五金门市部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如下:“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手,身份证号码3209231981××××××××)在滦南文化广场项目购买宏达五金材料款48073元未付,本单位承诺剩余48073元将于2019年6月20日前付清。”欠条中欠款单位处加盖“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因被告仅给付了部分所欠货款,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0973元。庭审中,原告称起诉后被告又给付了1330元货款,尚欠货款29643元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购货单、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原告滦南县奔城宏达五金门市部购买五金材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欠款。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尚欠货款29643元。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滦南县奔城宏达五金门市部货款人民币296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