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1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民终1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2W04Q。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606176。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新九乡平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38307586J。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92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玉,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520851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本芳,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刚,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86343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676217485。
法定代表人:周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前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森,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1371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边县高堰沟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温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226804138444。
法定代表人:黄元林,该管理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该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森,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1371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小兵,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3050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0877956。
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本芳、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高堰沟水库管理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胥 军
审 判 员  刘 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李玉玲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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