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攀枝花市熙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17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181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攀枝花市熙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496YG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53511。

法定代表人:莫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2W04Q。

代表人:麻文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熙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才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梓钦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