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181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攀枝花市熙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496YG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53511。
法定代表人:莫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2W04Q。
代表人:麻文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熙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才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梓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