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执行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6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主要负责人王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田庆来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672.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余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