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主要负责人王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田庆来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672.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