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补、湖南诺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8-15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6904号
原告:**补,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阿的,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诺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西路066号。
法定代表人:黄启华。
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7号。
负责人:乔明忠。
原告**补与被告湖南诺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补于2022年8月1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补负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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