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22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2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月30日生恒,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被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8)川04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719.37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8)川04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晓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清僖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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