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0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0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4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5200元,诉讼费1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422执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溪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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