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7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民终1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春,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4。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系***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春,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4。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春,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俊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俊林,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与翁俊明系兄弟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2W04Q。
负责人王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05。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芳,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90。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翁俊明、国网四川盐边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伟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熊 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英
书 记 员  倪林蓉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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