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盐边县共和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3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民再7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2008年3月7日出生,彝族,住**川省盐边县。

法定代理人:阿某,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彝,住**川省盐边县县,系**的父亲。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盐边县共和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川省盐边县共和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22450986591T。

法定代表人:安顺兵,该卫生院院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住所地:**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2W04Q。

负责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盐边县农村合作医疗服,住所地:**川省盐边县**城街**号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227847090257。

法定代表人:安正发,该服务中心主任。

原审上诉人**、盐边县共和中心卫生院与原审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盐边县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川04民终8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川04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17日,盐边县共和乡人民政府向本院出具了一份《关于共和卫生院内变压器产权的情况说明》,载明:“……该台涉事变压器产权属于盐边县共和乡人民政府,该变压器安装在共和卫生院内,主要为卫生院供电,属于共和卫生院的变压器,共和卫生院拥有其管理职责”。因本案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川04民终860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龚卫东

审判员  李淑群

审判员  王 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海然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盐边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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