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4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
被告:***,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市。
被告:青岛海尔家具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区海尔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18398Q。
法定代表人:刘斥,职务经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铭洋国际大厦1**1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7UNW89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尔家具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2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全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