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207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