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快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7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1财保32号 申请人:****快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建设大街与冶金路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三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快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北京)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10元(账号:11×××58)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11×××58的银行账户9001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快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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