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财保884号
申请人: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花莲里三号楼1-6栋5门111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二元八角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五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二元八角,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易天工(北京)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二元八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32元,由申请人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