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04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2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后菜市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马广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人民街北段路东汇景国际小区西门北50米湖景壹品售楼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胥国庆,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云磊石材有限公司云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柞村镇云峰工业园。

负责人:于振波,经理。

上诉人聊城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云磊石材有限公司云峰分公司、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聊城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其邮寄送达了《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9876元,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聊城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聊城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姜 颖

书 记 员 薛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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