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东长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16号1号厂房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青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也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有利于案件执行,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由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