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2746号
中山市***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40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8,859.7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28,859.7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4月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山市***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执行到位案款144,147元。优先扣除执行费2012元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42,135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