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3178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武义县。
原告:***,男,汉族,1999年5月24日出生,住武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中医院,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东路186号。
负责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武义县中医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叶青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程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