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2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3178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武义县。 原告:***,男,汉族,1999年5月24日出生,住武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中医院,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东路186号。 负责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武义县中医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叶青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程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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