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中医院、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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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20号
原告:武义县中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武阳东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723471650683K。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菊,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良,男,武义县中医院人事科主任,住公司宿舍。
被告:***,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丹清、张振霄,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中医院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县中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县中医院撤诉。
案件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王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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