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4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武义县中医院,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东路186号。
负责人:张志强,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连法(特别授权),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医务科副主任,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周旭波(特别授权),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医务科主任,住武义县。
原告***为与被告武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晓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腾懿
代书记员 邹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