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武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8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4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武义县中医院,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东路186号。

负责人:张志强,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连法(特别授权),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医务科副主任,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周旭波(特别授权),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医务科主任,住武义县。

原告***为与被告武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晓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腾懿

代书记员 邹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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