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终6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0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0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3,男,200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1、**2、**3的法定代理人:***,系母子、母女关系。
上诉人(原审原告):**4,女,201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法定代理人:陈丽,系母女关系。
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浦江,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中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邓晓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连法,该院医务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春银,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中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萍,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跃,系该院副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明月街***号。
法定代表人:袁坚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2、**3、**4因与被上诉人武义县中医院、浙江省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鉴定程序存在鉴定依据未经质证的情况,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1、**2、**3、**4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林军
审 判 员 虞惠珍
审 判 员 韦红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 杨凯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