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7民终3372号
上诉人武义县中医院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武义县中医院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义县中医院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4元,减半收取2382元,由上诉人武义县中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红彦
审 判 员 杜月婷
审 判 员 周楚臣
代书记员 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