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武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07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3民初2094号

原告:**,男,201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法定代理人:陈卓仿,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住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陈七香(特别授权),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中医院,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东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委托代理人:田连法(特别授权),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鲍春银(特别授权),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武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晓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腾懿

代书记员 邹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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