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3民初2094号
原告:**,男,201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法定代理人:陈卓仿,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住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陈七香(特别授权),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中医院,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东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委托代理人:田连法(特别授权),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鲍春银(特别授权),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武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晓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腾懿
代书记员 邹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