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富平县农在征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03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明明。
委托代理人李博文,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富平县农在征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执行人王斌,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富平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农在征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8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账户并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8执15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文良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喜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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