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微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3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微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微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陕043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115687.8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861元、执行费16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位于长沙市有房屋一幢,被长沙市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其名下有机动车一辆,因该车注册日期为2002年6月22日,距今时间过久,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该车不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另查明,上列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管、工商登记均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龙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桂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海亭
书 记 员 宋利利

查看更多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