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08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431民初1559号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女皇果蔬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文,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51928.5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5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5日止)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928.5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1.95元/斤不含税的价格向被告供应“库尔勒香梨”,且约定:原告向被告交货或被告自行提货后第二日支付货款。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则被告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同成立后,被告以自行提货的方式,安排司机王伟到原告处库房要求提走净重量为13315KG的库尔勒香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核实信息之后,向被告供应了净重量为13315KG的库尔勒香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从2020年5月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1928.5元。但被告从2020年5月9日起开始拖欠货款,共计拖欠51928.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采购合同一份,证明该合同系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依法应承担责任。
2.出库单一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
3.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被告收到了货物。
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该身份证明系被告向原告提供,该身份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成年人,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任审判员 认为,原告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故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库尔勒香梨,单价每斤1.95元,被告自行提货,运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发货后,第二日被告付款。合同约定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都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不限于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以及为追究违约的责任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2.被告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向原告支付产品货款,逾期支付应按未支付款项金额的5‰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发货13315千克,总价款51928.5元。原告发货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本案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向被告发货,被告亦收到货物,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发货后第二日付款,但被告在原告2020年5月8日发货后,第二日并未付款,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每日支付未付货款5‰的违约金,但原告当庭变更为每日1‰,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归还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928.5元及违约金(以5192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从2020年5月9日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艳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耿咏梅
附: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查看更多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