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411号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李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苗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时刻会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介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昌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时刻会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介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计526.5元,由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弓转转
书记员魏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