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23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荣明,男。
被执行人:***,男。
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郑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3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由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郑荣明、***支付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6233元及违约金,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保函费1500元,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郑荣明、***承担案件受理费4791元,保全费1684元,公告费6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郑荣明、***证券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郑荣明、***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郑荣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朋伟
书 记 员  梅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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