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男。
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3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由***支付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928.5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54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本院领取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承诺来本院领取,但之后就拒接本院电话,本院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证券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朋伟
书 记 员 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