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微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21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1420号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李春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炫贝,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微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微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1元,减半收取计1430.5元,由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司芳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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