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1420号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李春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炫贝,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微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微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1元,减半收取计1430.5元,由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司芳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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