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女皇果蔬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安徽省上街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生态工业园锦屏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24078727066K,法定代表人:方谋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上街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安徽省上街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登记、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了安微省上街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南市上街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的绩溪县飞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31.25%股权,未发现安微省上街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安微省上街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梅
审判员 杜 华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郝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