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盛夏光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05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89号
 
申请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女皇果蔬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春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义安,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杨腾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荣明,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被申请人:***,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郑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2327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2019年12月30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郑荣明、***名下价值相当于232700元的财产,期限为2021年3月8日。
案件申请费1684元,由申请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司芳亚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康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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