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1221执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硕立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新城区310国道北侧新华书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094789419C。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168号西双湖别墅花苑M栋M-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07638555XQ。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21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洛阳硕立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按照(2019)豫1221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