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硕立达工贸有限公司、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7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12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洛阳硕立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新城区310国道北侧新华书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094789419C。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168号西双湖别墅花园M栋M-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07638555XQ。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洛阳硕立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2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向房产管理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4.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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