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异5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1720497E。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168号西双湖别墅花苑M栋M-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07638555XQ。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同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南京同力于2021年7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南京同力于2021年7月15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南京同力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杰人民陪审员*雁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