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1221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玖玖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关于渑池县玖玖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22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通过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查询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五、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