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单位法人:侯廷锡,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9958元;三、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本案受理费4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35元,由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元。因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本案暂无可供执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网络资金账户未开户;
3、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房产和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未结执行案件6件;
四、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195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195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   玉   超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小雪
书 记 员       刘政杉

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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