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7555号
原告:***,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路260号环宇广场3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侯廷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 源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