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7555号

原告:***,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路260号环宇广场3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侯廷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 源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雅

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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