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2301民初6794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
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号环宇广场*楼****号。
法定代表人:侯廷锡,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县。
原告***与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廷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份的工资3930元;2、支付原告2019年8月份工资未结算(底薪3500元+34650提成,合计38150元);3、工作期间的社保补偿。事实及理由:原告2018年6月到被告经营的昌吉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务工。从入职被告经营的昌吉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即遵守被告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告的劳务管理,按照被告的安排进行工作,并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8月开始多次向被告追讨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工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劳动人民属弱势群体,生活困顿,只求温饱。原告不得已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认可欠原告工资3970元。但她从客户手中收款30000元未向公司交纳,故不同意支付所欠工资。
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2018年6月到被告经营的昌吉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务工。2019年9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到***2019年7月份工资3930元,公司定于一星期内发放”。原告在庭审中经法官释明后撤回第2、第3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欠原告工资,就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其辩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9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玉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