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371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路**环宇广场****。

法定代表人:侯廷锡,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息诉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

审  判  员   艾令起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张新丽

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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