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371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路**环宇广场****。
法定代表人:侯廷锡,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息诉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
审 判 员 艾令起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张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