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304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路260号环宇广场3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侯廷锡,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怀勇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