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304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路260号环宇广场3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侯廷锡,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怀勇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高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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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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