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4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环宇广场3楼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XH3Q49。
法定代表人:候廷锡,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二、被告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81860元、利息1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0月12日、11月19日、12月14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实际冻结金额98.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因冻结金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未扣划。
2.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所、不动产、保险、工商、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823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杨   永   栋
审 判 员       刘玉超
审 判 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峰
书 记 员       周洪泽

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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