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2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环宇广场****。
法定代表人:候廷锡,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昌吉市蓝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12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4129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8月9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10月26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8.24元,因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未扣划;被执行人在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0年9月2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候廷锡限制其高消费,2020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10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俊文
审 判 员 王学宝
审 判 员 蒋根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