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2974号
申请人: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2545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三纬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3214X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8315.8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8315.89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